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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计量检定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的通知

各有关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六号部长令)文件精神,围绕国家计量工作重点,建立计量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将计量人员考核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管理体系。为减轻企业负担和不影响计量人员的工作,培训考核以自修为主,结合面授的方式进行。为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上海深洋科技培训在上海举办计量校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班,具体安排如下:

一、 培训目的:

通过学习使学员达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长度量具、长度量仪、衡器、电磁、无线电、温度、压力计量检定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要求,取得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并能持证独立上岗操作。

二、 工种设置:

分为长度量具、长度量仪、衡器、电磁、无线电、温度、压力计量七个工种。

长度量具:钢直尺,钢卷尺,游标卡尺,千分尺,百分表,机械式比较仪,机械式测微仪等。

长度量仪:杠杆式测微仪,齿轮式测微仪,扭簧式测微仪,其他机械量仪,光学计,测长仪,

电动测微仪及投影仪等。

衡 器:电子秤,弹簧秤,台秤,案秤,地秤,电子计价秤等。

电 磁:模拟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电阻表,数字交流电压表、电流表,耐电压测试仪等。

无 线 电:示波器,频率计,频谱仪,信号发生器,Q表,相位计,调制度分析仪等。

温 度:玻璃液体温度计,压力式温度计,工业热电偶;工业铂、铜热电阻;电子自动平衡显示仪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等。

压 力:U型液体式压力计,倾斜式微压计,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等。

三、 培训对象:

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仪器计量校准、检定工作的人员。

四、 申报条件:

申报初级人员:从事本工种三年以上;或初级职业学校毕业生。

申报中级人员: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经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或中专、中等职业学校相应专业毕业生。

申报高级人员: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或中专学历,在本岗位工作五年;或大专学历工作三年以上。

五、 培训考核:

培训统一使用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写的教材,由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供并负责组织考评、鉴定。

六、 培训内容:

国家标准要求的长度量具、长度量仪、衡器、电磁、无线电、温度、压力计量检定

七、 培训时间:2008年6月27日至6月30日

培训分三阶段完成,第一阶段为基础知识培训,第二阶段为自学辅导,第三阶段为专业知识培训。

八、 培训费用:

每个工种:初级资格1380元/人;中级资格1560元/人;高级资格1830元/人(含专业理论、操作技能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理论考核费、证书费)。

九、 考核发证:

经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考试、考评合格者,颁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相应工种计量检定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技术人员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是我国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是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相关岗位资格是否符合的条件之一。